原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土地所有權人名義變更需重新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已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如經由贈與、繼承或買賣等方式移轉變更土地所有權人名義,就會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原已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後,課稅主體已變更為新所有權人,該土地如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以前)重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4-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