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土地,不得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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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土地出售以買賣方式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但土地移轉如以「贈與」方式,則縱使其他條件均符合規定,仍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之,至於何謂「出售」?依照財政部的解釋並不包括「贈與」。故贈與移轉並非出售,而且納稅義務人是受贈人,不是原來的土地所有權人,所以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核課土地增值稅;但配偶及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買賣」,如因未能提出支付價款之證明,經稽徵機關核定以「贈與論」而課徵贈與稅者,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則仍適用自用住宅用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仍有疑問或需更進一步了解有關法令規定,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715至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107-04-13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