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收入若無法提示必要損耗或費用證明文件如何申報?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李先生來電詢問:106年度將其所有房屋以每個月2,000元便宜出租予妹婿開設之公司使用,該公司已開立免扣繳憑單24,000元,請問今(107)年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租賃所得應如何計算?
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李君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有關該筆租賃收入24,000元,若無法提示相關必要損耗及費用證明文件,可依部頒租金費用標準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以13,680元〔24,000元×(1-43%)〕填報為租賃所得。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財產出租,其約定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者,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調整計算租金收入,其核定之租賃所得與自行申報租賃所得之差額,該分局會通知納稅義務人補繳綜合所得稅。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 李課長
聯絡電話:(06)6573111分機200

更新日期:107-04-03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