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時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可節省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房屋如由營業改作住家使用,要記得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可以節省房屋稅喔!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依據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而適用不同稅率,按月計算稅額,如使用情形變更日期在當月15日以前者,並依規定申請,當月份即可適用變更後的稅率;如變更日期在16日以後,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目前臺中市房屋稅之徵收率分別為,供自住住家使用1.2%,非自住住家使用1.5%;供營業使用3%;供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等非營業非住家使用3%。所以,納稅人要節省房屋稅,應於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時,及時向房屋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改課申請,以維護自己的租稅權益。

 

  舉例說明,A君所有房屋於107年1月13日由營業變更為自住使用,並向房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改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經稅務機關審查後核定自107年1月起適用,房屋稅徵收率由3%降低至1.2%,可節省繳納房屋稅。

 

  該局呼籲民眾,可多運用網路替代馬路,可透過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首頁下方點選申辦櫃臺,進入線上申辦-本局,再點選房屋稅辦理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之申請,不僅可節省交通往返的奔波,而且不受上班時間限制,既輕鬆又便利。

  如您對房屋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地方稅務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4-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