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停止使用,要至監理機關辦理停用,才可以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詢問自家車輛停放在家裡很長時間都未使用,且沒行駛在道路上,可否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對已領使用牌照之車輛,暫不擬使用,應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經辦妥停用登記的車輛,才可以免繳納停用期間的使用牌照稅。如果沒有向監理機關辦妥車輛停止使用登記者,即視為繼續使用,依法仍應繳納使用牌照稅。民眾的車輛若有停用情形時,記得一定要先向監理機關辦理停用登記,才可以免繳納停用期間的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貼心提醒:對於已經辦理停用登記之車輛,就不能再行駛於公共道路上(含路邊停車格或停放自家旁公有街道),如果被查獲有行駛道路或路邊停車的情形,除了會對該停稅車輛的車主補稅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因此,對於停用的車輛嗣後要恢復使用時,請先向監理機關辦妥復駛手續後,再上路使用,以免遭受補稅及處罰。

更新日期:107-04-12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