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合併出售其中不屬房屋基地部分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原則上係以建物權狀所載之基地地號為準,倘其中部分土地在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該部分土地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

該局進一步說明,某甲原擁有A地號土地,屬房屋建築基地,後又購置鄰地B地號,出售前將B地號土地合併至A地號土地,惟B地號土地合併前非建物權狀或建物使用執照、或建物測量成果圖所載之房屋坐落基地號,亦非供主建物出入通道使用之土地,雖出售前已合併成為A地號土地,該部分土地仍不能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如仍有任何疑問,煩請撥打08-8354780轉106至10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回答您的疑問。

更新日期:107-04-1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