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法拍屋,拍定人應於期限申報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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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標購法院拍賣之房屋,依契稅條例第11條規定仍應申報繳納契稅,買受人應於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或房屋所在地鄉鎮公所申報繳納契稅,逾期申報將被加徵怠報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標購法院拍賣之房屋,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除了應納契稅稅額外,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0800-877979(總局房屋稅科) 免付費電話或撥各分局電話08-7882477(潮州分局)、08-8354780(東港分局)、08-8895255(恆春分局),將為您詳細說明。

更新日期:107-04-1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