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經營之合法登記工廠,廠房為負責人所有可申請減半徵收房屋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接獲民眾電話洽詢,領有工廠登記證之獨資企業,如果廠房登記之所有權人為負責人,是否可以申請減半徵收房屋稅?

該處指出,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可以減半徵收房屋稅,所稱的自有房屋,依公司組織型態可分為以下3類:1.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2.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3.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為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所以民眾詢問的獨資企業,雖然房屋登記為負責人所有,工廠如屬合法登記,供直接生產使用部分,仍可申請減半徵收房屋稅。

更新日期:107-04-10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