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100年6月8日以後申請者不適用特別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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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行政院100年6月8日院臺財字第1000029224號函規定,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已不再准予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是納稅義務人倘於100年6月8日以後始向稽徵機關申請者,是類土地已非屬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範圍,自無法據得准其所請。至前開行政院100年6月8日函發布前(即100年6月7日前)已核准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於原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期間內,如該土地仍供作合法公共停車場使用,縱經營者變更等由重新向交通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停車場登記證,其地價稅仍應適用特別稅率至原核准年限屆滿當年止。

更新日期:107-04-1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