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定為農業區及保護區土地閒置未使用者,仍應課徵田賦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之都市土地,閒置未作農業使用,如經查明並未違法改作農業用地使用以外之其他用途,仍有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上開土地既「限」作農業用地使用,即此類土地僅能為農業用地使用,不能有農業用地使用以外之其他用途。

更新日期:107-04-1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