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供兄弟姐妹居住使用,不適用自住用房屋稅率核課房屋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位王小姐來電詢問,因工作關係自己長期居住外縣市,將本市房屋無償出借胞姐居住,可否適用自住用稅率核課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係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課徵不同的稅率,申請自住稅率必須同時符合三項要件,就是房屋無出租使用、或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以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者,才得適用。房屋供胞姐居住使用,因胞姐屬「旁系親屬」,與自住房屋要件所稱「直系親屬」不符,故該屋依法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核課房屋稅。

該處特別提醒,已適用自住房屋如有變更其他用途,或欲申請其他房屋改作自住使用者,請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以維護您的權益。

更新日期:107-04-10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