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書簽章註明款項收訖時,應按銀錢收據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租賃契約雖非印花稅課徵範圍,但如果在契約上註記收取款項並簽收時,因具有代替銀錢收據性質,應依銀錢收據4‰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指出,例如甲向乙承租房屋1棟,租金每月1萬元,於月初付款,如未另立收據,僅於租賃契約上逐月簽章註明收訖時,除以匯票、本票及支票支付並於契約書上載明票據類別及票據號碼外,房東在收款時,要依銀錢收據4‰完納印花稅40元,如果沒有完納被查獲,除補繳本稅外,並會被處以漏貼繳印花稅額5倍至15倍之罰鍰,出租人不得不慎。

  稅務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凡書立交付或使用印花稅應課徵範圍的憑證時,請依法繳交印花稅,繳納方式有二種:1.可於租賃契約上貼用印花稅票2.或利用大額繳款書方式繳納。大額繳款書繳納,除可免除購買印花稅票貼用及銷花之費時與不便,並可避免印花稅票遺失與污損,省去臨櫃辦理的時間。如對印花稅之徵課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更新日期:107-04-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