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調解筆錄或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應貼繳印花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及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係基於雙方當事人協議而書立,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證,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之契據使用,應依法貼繳印花稅。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更新日期:107-04-09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