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時,應注意檢舉事項完備性,否則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常接獲民眾查詢該如何檢舉逃漏稅案件,有關檢舉的管道,可透過郵寄、電話或網路等方式,逕向被檢舉者所轄之稽徵機關提出檢舉,而檢舉事項應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載明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姓名及地址。
(二)被檢舉者之姓名、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
(三)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調查之具體事證。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表示,上開檢舉事項如有欠缺者,稽徵機關應通知檢舉人於文到十日內補正或提供新事證時,逾期未提供者,即行簽報不予受理,故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提出檢舉時,應注意檢舉事項之完備性,否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