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工程承攬契約編列之保險費應納入合約總額計算印花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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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程承攬契約,要按合約金額的1‰計算印花稅,且承攬契約中所編列之綜合保險費亦應納入合約總額計算印花稅額。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依據財政部99年6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900169010號令釋,營造(工程)綜合保險費屬廠商之營運成本或費用,因此向發包單位收取之保險費用及廠商管理費,仍屬廠商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代價,為承攬廠商銷售額之一部分,所以營造(工程)綜合保險費仍應納入合約金額計貼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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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04-09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