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出售股票交易所得應核實申報所得基本稅額,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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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雖然停徵所得稅,惟必須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本局說明,本局查核案件發現受調查營利事業A公司105年間出售某未上櫃公司股票,證券交易所得達3,900餘萬元,A公司漏未申報基本所得額,經查獲後核算應補徵基本稅額400餘萬元,並處以2倍以下罰鍰。本局提醒,營利事業出售股票交易所得應核實申報所得基本稅額,如往年有短漏者,在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或經人檢舉前,應儘速向稅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免予處罰。
  本局表示,民眾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本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白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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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04-03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