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查調財產或所得必需在裁定後30日內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取得假扣押、假處分裁定之債權人,需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者,應在收受裁定書後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另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所以債權人如於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上開期間而未聲請執行時,該裁定即喪失執行名義的效力。從而,債權人自不得再據以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民眾對於取得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倘仍有其他問題,可撥打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解答。

更新日期:107-04-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