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營所稅決、清算申報適用新措施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所得稅法部分修正條文自107年1月1日施行,因應所得稅法最新修正,107年度營利事業決、清算申報首先適用新規定,這次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營所稅稅稅率調整: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12萬元以下,仍維持免徵;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未逾50萬元,就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18%,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超過50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20%。
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
三、盈餘分配日在107年1月1日之後者,免填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因稽徵機關之營所稅決、清算電子申報系統尚不及更新,即日起至107年4月15日止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案件請改以人工方式辦理申報,不便之處,尚請見諒。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錢課長
聯絡電話:06-6573111轉100

更新日期:107-04-03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