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若具備銀錢收據性質仍應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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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印花稅乃憑證稅,舉凡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售及

分割不動產的契據,均為印花稅課稅範圍。租賃契約雖非屬前開應稅憑證之列,惟出租人如於房屋租

賃契約副頁「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或簽名以示收訖者,該契約已具銀錢收據性

質,應依規定按千分之四稅率貼用印花稅票。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向乙君承租房屋一棟,簽約時乙君收取月租金2萬元及保證金6萬元,同時於租

約上簽章註明收訖,則此租賃契約已兼具替代銀錢收據性質,應依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新

台幣320元。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其稅輕罰重,如未貼用或貼用不足,經查獲除須補徵外尚會依所漏稅額處

5至15倍罰鍰,請務必確實貼用印花稅票。

更新日期:107-04-0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