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所稱「出售前一年內」之認定標準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申報土地增值稅,其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之。其出售前一年內之期間計算,原則上以出售日之前1日起往前推算1年;逾30日始申報移轉現值者,以申報日往前推算之1年期間;法院拍賣土地及拆除改建中出售之土地,分別以法院拍定日及核准拆除日起往前推算之1年期間;又經法院判決移轉之土地,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起往前推算之1年期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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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04-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