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車輛發生違章事件仍以原車主為處罰對象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借用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行駛公共水陸道路被查獲者,仍以原車主為處罰對象。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說明:使用牌照稅之違章以車主為處罰對象,車主不明時才以使用人為處罰對象。若將逾期未完稅車輛「借」他人行使公共道路被查獲,無車主不明問題,自當以車主為處罰對象。

 

  該局特別提醒義務人注意,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請車主注意您的愛車要如期完稅,以免違章受罰,傷了荷包。民眾若有任何疑問,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876969,將有專人為您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4-0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