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因故戶籍遷出即不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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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為準。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子女就學需要或其他原因將全戶戶籍遷出,縱然實際上仍居住於該地,並作自用住宅使用,亦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若因需要將戶籍遷出,應至少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成年直系親屬任一人設籍於該處,以免不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如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 洽詢。

 

承辦員:葉清水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21

更新日期:107-04-02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