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土地移轉後,符合自用應重新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移轉後,新所有權人,請記得向稅務局重新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原已核准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移轉,新所有權人於土地辦妥產權登記後,雖仍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始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4-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