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的坐落土地,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予弱勢族群,「臺中市社會住宅興辦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優惠地價稅房屋稅自治條例」於106年12月12日公布施行,公益出租人出租本市房屋的坐落土地,亦可申請適用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說明,一般土地採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稅率從10 ‰到55 ‰,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按2 ‰單一稅率課徵,兩者應納稅額相差至少4倍以上。適用公益出租人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必須同時符合以下要件:

1.將房屋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4條第2項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災民......等。

2.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0平方公尺。

  該局提醒民眾,持有本市土地如符合上述要件,請於當年9月22日前檢附臺中市政府公益出租人核定函及租賃契約書等相關文件,向該局所屬分局提出申請,經核准者,溯及自最初有效期間當年期起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當年期適用。如果您對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適用上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3-3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