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購後售土地時,原戶籍已遷至新購土地者,仍有重購退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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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先行購買新自用住宅用地,而將戶籍由原自用住宅用地遷至新購地址者,以致2年內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時,其戶籍已不再原址者,仍有土地稅法第35條第2項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基隆市稅務局提醒您:先購後售土地之退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於購買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為前提。如果您有任何土地移轉問題,歡迎您利用服務電話(02)24331888轉715至718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

更新日期:107-03-31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