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車主 使用牌照稅4月1日開徵了!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本市107年使用牌照稅將於4月1日開徵,繳納截止日為同年4月30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該局說明,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小客車、大客車、貨車及機車4類車輛,按汽缸總排氣量或馬達最大馬力劃分等級課徵,於每年4月1日起1個月內1次徵收,但營業用車輛按應納稅額於每年4月1日及10月1日起1個月內分2次平均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如逾期未完稅,於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包括行駛道路、路邊停車……等)被查獲,按照107年2月26日新令規定,調查基準日(最近一次查獲日)當年度未徵起應納稅額,暫時免予處罰;俟年度結束仍未繳清稅款,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每次查獲按列入裁罰之未徵起應納稅額處0.3倍之罰鍰,但各年度未徵起應納稅額累計裁處以0.9倍為限。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未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可向該局或其所屬分局或駐監理機關服務櫃臺申請補發或查詢,以免因逾期未繳納稅款行駛道路或路邊停車,補稅又受罰。

歡迎民眾利用電話向該局查詢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3至245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3至60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至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10。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7、210。

更新日期:107-03-3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