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輕稅重罰,請勿以身試法,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印花稅課徵範圍為: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應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如經查獲有漏貼印花稅票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已貼用之印花稅票若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者,處5至10倍罰鍰;另外,若是將已貼用註銷過之印花稅票揭下重用,處20至30倍罰鍰,罰則最重。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印花稅的稅率較低,但罰則倍數重,因此納稅人如有貼用印花稅票之情形,請務必檢查是否已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及銷花,以免因而被處罰。

  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86969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3-2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