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或新增通訊地址請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使用牌照稅繳款書係依您申請的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或最新戶籍(最新營業)地址發單,若地址已遷移,請儘速辦理送單地址變更。

該處說明,納稅人申請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應親自或委託他人至稅捐稽徵機關臨櫃或通訊辦理,申請書可至本處官網(https://www.tax.ntpc.gov.tw)下載;如親自辦理者,須提示身分證明文件(驗畢即還),代理申請者,請檢附委託人身分證影本、受託人身分證正本(驗畢即還)及授權書;通訊申請者,請檢附車主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該處呼籲,如您住址已搬遷,或需增設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者,請儘速向車籍所在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變更,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資料詳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消費稅科 科長王桂蘭 電話:02-89528200轉600

撰稿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消費稅科 股長楊翎艷 電話:02-89528200轉181

新聞聯絡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企劃服務科 股長賴香君 電話02-89528200轉130

更新日期:107-03-28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