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使用牌照稅開徵,請如期繳納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107年期使用牌照稅將於4月份開徵。納稅義務人若在開徵期間未收到繳款書或有遺失繳款書情形,可向車籍所在地稅務局申請補發。

  該局說明,107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自107年4月1日起至同年4月30日止,逾期未繳納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如逾30日仍未繳納,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該局提醒,逾期未完稅的車輛,使用(含行駛或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者,除須補繳稅款外,還要按應納稅額處1倍以下的罰鍰。

  民眾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7-03-2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