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請注意 使用牌照稅4月開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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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107年使用牌照稅將於4月1日開徵,至4月30日截止,提醒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繳納受罰。

該處說明,各種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稅分小客車、大客車、貨車及機車4類車輛,依使用牌照稅法第6條,就車輛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馬達最大馬力劃分等級課徵,於每年4月1日起1個月內1次徵收,但營業用車輛按應納稅額於每年4月1日及10月1日起1個月內分2次平均徵收。至於機車排氣量如在150(含)CC以下者,因稅額為零,不必繳納使用牌照稅;機車排氣量若在 151CC以上者,則依汽缸總排氣量計徵使用牌照稅。

該處指出,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如逾期未完稅,於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包括行駛道路、路邊停車……等)被查獲,按照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除補稅外,另再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又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使用牌照稅法等法令規定,均無限制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不得辦理定期檢驗,所以,完成車輛定期檢驗並不代表無欠繳使用牌照稅,請民眾瞭解。

該處呼籲納稅義務人,請留意愛車(汽車及機車151cc以上)各年度使用牌照稅已否繳清,若尚未完納,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補發或查詢,務必於繳清後,再使用公共道路,以免因欠繳使用牌照稅行駛道路或路邊停車,遭受補稅及處罰。

 

資料詳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消費稅科 科長王桂蘭 電話:02-89528200轉600

撰稿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消費稅科 股長楊翎艷 電話:02-89528200轉181

新聞聯絡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企劃服務科 股長賴香君 電話02-89528200轉130

更新日期:107-03-28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