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提供綠美化私有土地自民國100年起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納稅義務人將尚未規劃興建住宅之土地,無償提供給社區做綠美化公園使用免徵地價稅,自民國100年起應課徵地價稅。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修正前之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免徵地價稅,於是納稅義務人常將閒置建地提供予社區綠美化使用並申請免徵地價稅,這種情形是否符合減免地價稅規定引起爭議,政府為防杜納稅義務人利用前開免稅規定而暫緩土地開發,經行政院99年5月7日修正為「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始免徵地價稅,並自民國100年起原經免徵地價稅之土地均恢復課徵。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前開土地如已完成建築,並於該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者,請儘速向本局提出申請。對於地價稅減免適用如有疑義者,得以電話或至稅務局總局及岡山、旗山二分局洽詢,鳳山總局電話:(07)7410141;岡山分局電話:(07)6256811;旗山分局電話:(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