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如期繳納牌照稅,以免逾期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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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107年使用牌照稅將於4月1日開徵,納稅義務人自3月中旬起會陸續收到稅單,呼籲民眾如期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該處表示,本次開徵係徵收營業用車輛上期(107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及自用車輛全期(107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之使用牌照稅。納稅人收到繳款書後,請先仔細核對繳款書上所載姓名、投遞地址、交通工具種類、車牌號碼、汽缸總排氣量、使用期間、稅額等資料正確無誤後再繳納,以免誤繳他人的稅單。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107年使用牌照稅之繳納期間,自4月1日起至4月30日截止,請記得如期繳納。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按應繳稅額加徵1%滯納金(例如於5月1日及2日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若5月3日及4日繳納者加徵應納稅額1%之滯納金,5月5日及6日繳納者加徵2%,餘依此類推),最高加徵至15%;如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加徵15%滯納金外,還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提醒民眾留意自身權益避免受罰;如未收到繳款書或對稅額等內容有疑問,可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或洽詢。

資料詳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消費稅科 科長王桂蘭 電話:02-89528200轉600

撰稿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消費稅科 股長楊翎艷 電話:02-89528200轉181

新聞聯絡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企劃服務科 股長賴香君 電話02-89528200轉130

更新日期:107-03-28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