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極門主張師父洪君無罪無稅,國稅局細說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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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太極門稅務案件係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於86年查獲後,交由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理,以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負責人洪君80至84年度涉有收取費用教授氣功等技藝之行為,核有應課稅之所得後,通報本局苗栗縣分局歸課洪君各年度之綜合所得稅。 太極門弟子主張系爭所得認屬弟子對師父之贈與,業經刑事判決三審無罪無稅等情,該局指出並非事實,理由如下: 一、 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第1審判決略以,洪君堅稱太極門弟子給與洪君之金錢係弟子無償贈與,經該院查證大部分都為了學習氣功改善身體狀況,顯與無償贈與之特性不符,該院並未採信其主張。該院認為弟子給與洪君之金錢,係為使用太極門場地及學習氣功之費用,並非無償贈與給洪君,雖對此逃漏稅之行為,行政機關應課予罰鍰,但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關於刑責之規定,需以行為人有積極之詐術或不正當方法等行為始能成立,洪君一直認為該等金錢無需課稅故消極未申報,並未符合該條規定之要件,故為無罪判決。 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第2審判決略以,洪君對於太極門之收入認為無須課稅,而消極未申報稅捐,尚難認係使用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積極行為,不能以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之刑責相繩。該院認為,洪君逃漏稅之行為係屬行政法課稅與行政罰問題,尚難據為科以刑責之理由。 三、 最高法院第3審判決略以,有關違反稅捐稽徵法部分,公訴人上訴逾期未敘述理由,自非合法,予以駁回。 四、 洪君81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罰鍰業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洪君既有開班招生,並以收取費用為對價教授氣功等技藝之行為,無論其學員所交付之款項名為學費或拜師禮,仍屬洪君傳授氣功等技藝之對價,而非學員無償贈與洪君之金錢。洪君提起上訴,亦經最高行政法院確定判決略以,洪君為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之負責人,於81年度開班招生及教授氣功等技藝,向學員所收取之費用,屬行為時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之其他所得,予以駁回洪君之上訴。 綜上,洪君涉嫌詐欺及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部分,雖經刑事判決確定洪君無罪,惟該等刑事判決亦指出,太極門弟子給與洪君之金錢係屬行政法課稅與裁罰問題,尚不足構成刑法之罪處,是以該案刑事判決無罪,國稅局依所得稅法規定課稅並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