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之法院選定監護人或輔助人,以其所有車輛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只要符合規定,仍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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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財政部為維政府照顧身心障礙者之美意,於106年7月19日發布釋令,釋明經法院選定為身心障礙者之監護人或輔助人,與該身心障礙者雖非二親等以內親屬,只要符合規定(1.身心障礙者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2.與身心障礙者同一戶籍2.所有之車輛供身心障礙者使用),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可比照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8款本文後段及但書規定,准予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並予提醒:使用牌照稅係按日計徵,為維護自身權益,如有符合上述   免稅條件者,請儘早向稅務局提出申請,才能儘早享有免稅。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本局免費 服務電話0800-076969或05-3620909轉分機724至726或721、722、734 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3-27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