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興的「保證取物」夾娃娃機為「選物販賣機」使用過程具娛樂性須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由於夾娃娃機過去受「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範」,有營業條件及設置地點等規範,但新興的「保證取物」夾娃娃機被歸類為「選物販賣機」,少了限制後即大量興起。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雖然標示「保證取物」夾娃娃機台和一般夾娃娃機台受不同規範,但都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擺放設備的夾娃娃機業者,必須在營業前向所屬轄區分局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如有違反規定,經查獲將會被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更新日期:107-03-27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