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可申請減免地價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於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預定作為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學校、體育場所、市場及機關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屬於私人所有且尚未經政府依法徵收取得之土地。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合都市計畫實施,在使用上受到法令限制,因此適用千分之六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果是作為自用住宅用地,則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若未作任何使用並且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即可申請免徵地價稅,請所有權人務必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就可減免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期減免。

如有不明瞭的地方,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簡靖晏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24

更新日期:107-03-27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