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的土地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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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移轉土地並非出售,不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此,配偶及二親等內親屬間之土地贈與,自不得適用,但土地移轉如確為買賣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即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因為「贈與」移轉並非「出售」,所以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及兄弟姐妹等二親等內親屬間土地「贈與」,無法依土地稅法第34條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10%土地增值稅,需依土地漲價數額按20%、30%、40%稅率累進課徵。但二親等內親屬間移轉土地,如確實為「買賣」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即可適用10%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該局建議民眾可預先比較買賣與贈與土地增值稅的差異後,再做適當的租稅規劃或選擇,以達節稅效果。如您對土地增值稅仍有疑義者,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107-03-26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