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修正規定,自民國99年11月30日生效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港訊】為因應電子商務發展並便利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財政部於99年11月15日公布修正「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1)營業人在加值服務中心使用之電子發票,可直接於整合服務平台上取得發票專用字軌號碼。 (2)營業人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營業登記,即取得使用電子發票之資格。 (3)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申請使用電子發票者,不需要繳納保證金;但需在開立電子發票後48小時內確實將交易資料上傳至整合服務平台留存。 為提升全面財務e化及企業競爭力、並推廣全民節能減碳的環保意識,國稅局籲請營業人踴躍使用電子發票。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