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申請重購退稅 出售及買進須為同一人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出售自己名下的土地後,再以配偶或子女的名義買進土地,是否仍可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不論先買後賣或者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只要重新購買之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金額,即可就原先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申請退稅,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為同一人。

 2.不論是先購後售或是先售後購,買賣期間必須在2年內。

 3.出售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4.都市土地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00平方公尺。

 5.出售房屋在訂約出售前一年內沒有出租或供作營業使用,新購房屋沒有出租或供作營業使用。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出售後,再以配偶或子女的名義買進新的土地時,因土地所有權人不是同一人,所以不能夠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3-2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