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開徵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107年自用車、機車全期及營業車上期使用牌照稅將於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止,臺北市稅捐處表示,107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已於3月中旬陸續寄送,民眾如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 可以電話、傳真、網路或親自向該處或所屬13個分處、該處駐臺北市區監理所及士林監理站牌照稅服務櫃檯申請補發,或直接在櫃檯持信用卡刷卡繳納。

  該處表示,為方便民眾繳稅,提供多元繳稅管道,除可至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繳納外,也可以自動櫃員機、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晶片金融卡;或透過電話語音、網際網路轉帳繳納稅款,稅額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亦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另可利用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下載行動支付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線上繳稅。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今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止,若逾期繳納,每逾2日將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民眾收到繳款書後應儘速繳納,以免因逾期繳納而被加徵滯納金,如有疑義,可就近向該處及所屬稅捐分處洽詢,也可至該處網站(網址:https://tpctax.gov.taipei)查詢。

更新日期:107-03-23

發佈單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