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如喪失免稅要件,將恢復課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沙鹿區的李媽媽來電詢問,最近打算將戶籍遷出原址,她名下原有1輛汽車供身障女兒使用,這樣會不會影響免稅權益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因個人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之車輛,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可申請1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但一經核准免稅後,如車主或身心障礙者遷出以致不同戶籍時,使用牌照稅免稅要件即喪失,車主須依規定恢復課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免稅車主,當身心障礙者與車主已非同一戶籍,並經輔導通知後1個月內仍未辦理遷回者,將自免稅原因消失之日起恢復課稅。另若車主已將車籍遷出外縣市者,如仍符合免稅情形,須重新向遷入地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辦,才可繼續享有免徵使用牌照稅優惠。

  使用牌照稅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3-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