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正當法律程序 保障納稅者權利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已於106年12月28日開始施行,稅捐稽徵機關在進行稅捐稽徵程序時,必須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以維護納稅者有合理、公平參與及異議之權利。
      本局指出,稅捐稽徵機關為釐清或調查課稅事實,通知納稅者提供相關資料或到場接受調查或備詢,由於納稅者在收到稅務案件調查函時,可能因為不清楚調查事由或範圍,導致稅捐稽徵機關與納稅者間處於不平等地位,也造成納稅者心理上負擔,在現行納保法規定下,稅捐稽徵機關必須確保納稅者在稅捐稽徵程序上受到正當程序保障,除通知調查將無法達成稽徵或調查目的者外(例如:統一發票消費稽查等),原則上應以書面通知,並載明調查事由、範圍、應提示資料、得委任代理人及拒絕接受調查之法律效果等,使納稅者有「知」的權利。
      本局進一步說明,為貫徹正當法律程序,納稅者在接受稅務案件調查時,如認為稅捐稽徵機關有違反正當調查程序,致損害其權利,得向所轄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申訴或陳情,由納保官來協助處理;有關納保法相關法規及資訊,民眾可用手機上網或以QR-Code直接至本局「納稅者保護專區」網站查詢,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詹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26

更新日期:107-03-22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