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互贈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非免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與免稅有別,請民眾切勿混淆。

 

  該局進一步說明,夫妻贈與案件依土地稅法規定可以選擇繳納土地增值稅或申請不課徵,但如果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也就是將先前贈與時不課徵之土地增值稅併計至下次移轉予第三人時一次繳交,所以只是緩課稅的機制,並非真的免稅,提醒民眾於財務規劃時可妥善運用。

  如果有地方稅的問題,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就近到該局所轄分局查詢。

更新日期:107-03-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