擺放電子飛鏢機供人娛樂應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擺放電子飛鏢機供人娛樂,依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屬「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課徵娛樂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邇來發現營業人於營業場所如餐飲店、PUB、釣蝦場····等,擺放電子飛鏢機供人娛樂,依法須課徵娛樂稅,稅務局提醒放置該設備之營業人,記得辦理娛樂稅登記及代徵報繳手續,否則遭查獲後,除須補徵所漏稅額外,還會被處以新台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或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或撥0800-086969轉0、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3-21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