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設備數量變動,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調整娛樂稅稅額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按娛樂稅法第7條規定,應徵收娛樂稅的業者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故娛樂業者於辦理稅籍登記且經核定按查定方式課徵,嗣後如經營機動遊藝、機動遊艇、電動玩具、電子遊藝、K(M)TV視聽歌唱、卡拉OK、資訊站等娛樂設備數量有增減者,均應事前填具「娛樂業開業、變更代徵娛樂稅款申請書」,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本分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3-2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