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不適用房屋稅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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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4條規定,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於臨時工廠登記失效前,雖免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劃法及建築法等規定處罰,惟仍有違反各該規定使用之事實,故臨時登記工廠於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內,與合法登記之工廠仍屬有別,無法適用減半課徵房屋稅之優惠。合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且供直接生產使用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向當地稅捐機關辦理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當月份起減免。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本分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3-2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