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用車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身障者)用車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每一身障者以一輛為限,限額免稅,適用條件及限額如下: 情況 一:身障者持有駕照且具駕駛能力,申請供其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需為身障者本人所有。 情況 二:身障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照者,申請供其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需為身障者本人、配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同一戶籍之法院選定監護人(輔助人)所有。 限額免稅:免徵使用牌照稅,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cc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以3000cc自用小客車為例,原應納使用牌照稅是1萬5,210元,扣除免稅額1萬1,230元,應負擔稅額為3,980元 ;如以3000cc貨車為例,原應納使用牌照稅是4,500元,扣除免稅額3,600元,應負擔稅額為900元)。 經核定免稅之車輛,如適用免稅條件未有變更,不必每年按期申請免稅,如適用之免稅條件變更不合免稅要件時,應即申請恢復課稅。 該局另提醒民眾,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係「供」身障者使用車輛,才可申請免徵牌照稅,如非供身障者使用車輛,不符免稅要件,不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如您對身障用車免徵使用牌照稅適用條件還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或05-3620909轉分機724至726或721、722、734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3-16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