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規定之有限合夥事業得適用租稅相關獎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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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為協助新創事業公司之發展,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23條之1規定,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依有限合夥法規定新設立且屬該條例第32條規定之創業投資事業,符合條件並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逐年核定者,得適用租稅相關獎勵規定。
員林稽徵所進一步說明,符合前揭規定之事業,自設立之會計年度起10年內,得就各該年度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分別依有限合夥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之盈餘分配比例,計算各合夥人營利所得額,由合夥人依所得稅法規定徵免所得稅。合夥人於實際獲配適用該項規定事業之盈餘時,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另適用該項規定之事業,於適用期間內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第75條規定辦理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繳納之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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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林珈琪
電話:04-8332100轉分機102

更新日期:107-03-16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