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既成道路用地移轉,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有民眾來電詢問其土地為既成道路並供大眾通行多年,是否可免徵土地增值稅?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既成道路用地如經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徵收前之移轉,依法免徵土地增值稅;但若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經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其土地增值稅。而既成道路用地不一定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即使土地已經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須符合政府將以「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都市計畫書未載明取得該土地方式,始符合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3-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