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應向稽徵機關辦理娛樂稅徵免手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凡有臨時舉辦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戲劇、音樂演奏、競技比賽••••••等娛樂活動,對外發售門票、收取費用者,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的提供人或舉辦人應於舉辦前向演出地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登記、申請娛樂稅徵免及票券驗印等手續。

 

  該局說明,臨時舉辦各種娛樂活動的代徵人應於演出結束後10日內申報演出收入及繳銷剩餘票券,稽徵機關將憑以發單通知繳納娛樂稅。相關的徵免流程申請書表及範例可至該局網站下載參閱使用(http://www.tax.taichung.gov.tw)。

 

  該局提醒民眾,娛樂稅代徵人如未依規定辦理登記及徵免手續者,經查獲將會被處以新臺幣1,5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如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補徵娛樂稅外,並依應納稅額處5至10倍罰鍰。

  民眾若有娛樂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3-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